一、報備依據
1、《水利部關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規范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號);
2、《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規程(試行)的通知》(辦水保[2018]133號);
3、《水利部關于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強水土保持監管的意見》(水保[2019]160號);
4、《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辦水保[2019]172號);
5、《寧夏回族自治區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寧水規發[2019]3號)。
二、報備范圍
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及報告表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
三、報備時限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通過3個月內,向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部門的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備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
四、報備材料
1、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報備申請函、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鑒定書、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水土保持監測總結報告;
2、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報備申請函、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鑒定書。
五、報備程序
1、受理:各報備單位收到申請人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報備申請后,對報備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的,接受報備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報備回執,并在公開網站公告;對申報材料不完整、不符合格式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生產建設單位予以補正。
2、報備:領導審核、簽署發文。
六、報備核查
接受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報備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出具報備回執12個月組織開展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