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審管批字〔2024〕14號
寧夏發途發蔬菜產業集團有限公司:
你單位報來《關于申請審查、審批〈惠農區寧夏發途發蔬菜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綠色蔬菜產業融合發展示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的請示》(寧發蔬產字〔2023〕001)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基本情況
惠農區寧夏發途發蔬菜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綠色蔬菜產業融合發展示范項目(項目代碼:2202-640205-20-02-446296)位于石嘴山市惠農區紅果子鎮綠色食品加工科技創業園2號院,中心坐標為東經106°42′38.00″,北緯39°7′18.00″。本項目為補辦環評,建設內容為拆除2臺原有10蒸噸燃煤鍋爐,新建1臺6t/h天然氣鍋爐,改擴建加工車間1100m2,新建原料堆放區300m2,建設蔬菜基地2000畝,安裝相關配套設施,項目建成后年產脫水蔬菜1000噸。項目總投資550萬元,其中環保投資160萬元,占總投資29.09%,主要用于廢氣、廢水、噪聲、固廢污染防治等。
經評估審查,本項目建設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相關產業政策,在落實《惠農區寧夏發途發蔬菜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綠色蔬菜產業融合發展示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提出的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的基礎上,原則同意你單位按照《報告表》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等進行項目建設。
二、項目建設環境影響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運營期天然氣鍋爐采用低氮燃燒技術,產生的SO2、NOX、顆粒物經1根15m高排氣筒(DA001)排放。SO2、顆粒物排放濃度須達到《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中表3中鍋爐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標準,NOX 排放濃度參照執行《寧夏回族自治區空氣質量改善“十四五”規劃》中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生產廢水和施工人員生活污水依托廠區現有化糞池處理后,通過集污管網排入石嘴山市第四污水處理廠處理。
運營期鍋爐排水、軟水制備排水用于車間灑水抑塵及地面清洗;清洗廢水經沉淀池沉淀處理、生活污水經化糞池處理,二者處理后的廢水須達到《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2015)中A級標準后,經總排放口(DW001)排入集污管網,最終進入石嘴山市第四污水處理廠處理。
(三)噪聲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通過合理布局設備,合理安排時間等方式降低噪聲排放,噪聲排放須達到《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要求。
運營期通過安裝減振、隔振材料等措施,噪聲排放須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2類區限值要求。
(四)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后資源化利用,不能利用的運至政府指定地點處置,廢設備和廢設備包裝外售至廢品回收站。
運營期不合格蔬菜、沉淀池污泥分類集中收集后,送至一般固廢填埋場填埋;廢樹脂由設備保養公司更換后回收處理;生活垃圾經垃圾桶收集后交環衛部門集中處理。
三、有關要求
(一)根據《報告表》核算,本項目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為:顆粒物為0.082t/a,SO2為0.058t/a,NOX為0.438t/a。
(二)落實《報告表》提出的環境管理要求及環境監測計劃,落實各項環境風險防范措施。排污口應按照國家和我市相關標準、規范等要求進行規范化設置。按照排污許可相關管理要求申領排污許可證,嚴格落實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各項要求,持證排污、按證排污。
(三)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規定。工程建成后,應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序和標準,組織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環保驗收,并編制驗收報告,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四)本批復僅限于《報告表》確定的工程內容,建設項目的地點、性質、規模、采用的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等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石嘴山市審批服務管理局?????????
2024年2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